一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如何让百姓信服?——河北邯郸七旬老汉张艮波的司法追问

日期:03-20  点击:  属于:国内新闻

         近日,邯郸七旬老人张艮波实名举报成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朱艳涛“枉法裁判”一事,引发关注。根据举报材料,2015年朱艳涛主审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与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冲突——一边明确违约金应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一边却支持了按年息42%计算的高额利息。这种“左手划线,右手越线”的判决,不仅让当事人倾家荡产,更让司法的公信力蒙尘。

      一纸判决,何以让当事人“看不懂”?

      我们先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实:2012年,张艮波因工程建设向杨东民采购钢材,双方约定高额利息。后因付款争议,杨东民将利息滚入本金形成借条并起诉。朱艳涛法官在判决中写明,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2012年基准利率约6%,即使加收50%罚息也仅约9%。但最终判决支持的数额,却接近杨东民主张的月息3.5%(年息42%)的计算结果。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逻辑悖论:如果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当依法调低,那么判决数额就应以调低后的利率为基础;如果法院认为约定利息应予支持,那就不应再在判决书中援引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标准。 二者只能择其一,而不能既“说一套”又“做一套”。张艮波的困惑正在于此——法官究竟是按哪条法律、哪个利率判的?判决数额是如何算出来的?如果连当事人自己都看不懂判决的逻辑,又如何能相信判决的公正?

     “发现问题”却“不纠正”,问题出在哪里?

       更令人担忧的是,据张艮波反映,他曾多次向成安县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甚至有院领导表示“发现了问题”,但时至今日,这份判决依然未被纠正。这暴露出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其一,司法纠错机制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 如果法院内部已经察觉到判决可能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矛盾的问题,为何不启动再审程序?如果连明显的“自相矛盾”都可以被搁置,那么当事人的申诉权、救济权又从何谈起?

       其二,法官的裁判行为如何受到有效监督? 张艮波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为由举报朱艳涛,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证明法官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主观恶意。尽管这一点尚需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但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判决本身存在的重大瑕疵也足以构成对法官履职能力的拷问。一份“自相矛盾”的判决,究竟是业务能力的缺失,还是司法责任的失守?

      个案背后:司法公信力不容“糊涂账”

      这起案件的核心,并不仅限于张艮波个人的经济损失,更在于它折射出基层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两种风险:

      一是“息诉宁人”式的裁判思维。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倾向于“和稀泥”式判决,不愿深入核查证据、厘清事实,导致判决结果看似“折中”,实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糊涂账”式的判决,既无法让当事人服判,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裁判惯性。判决书不仅是结果的宣告,更是说理的过程。当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打架”时,说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裁判逻辑的一致性。这种程序上的粗糙,本质上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侵害。

     期待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公正

     张艮波的举报,无论最终是否成立,都给司法机关提了一个醒:每一份判决都应当是事实与法律的精准结合,而非模棱两可的“算术题”。 对于成安县人民法院而言,回应舆论监督的最好方式,不是沉默,而是直面质疑:当年的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如果有,为何不纠?如果没有,判决的依据和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自身出现“逻辑漏洞”,那么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百姓对法治的信任。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张艮波一个明白,还司法一份清朗。

毕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而应体现在每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书里。

  

       来源腾讯
      此文于2026年3月20日于北京转发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联系人:李经理

社会与法制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友点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