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构建进程中,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本应以其公正、高效、专业赢得市场主体的信任。然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发生的一起仲裁案件,却如同一团迷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仲裁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广泛质疑。这起涉及东联公司与鼎晨公司的仲裁案件,不仅出现了重复仲裁的异常情况,首席仲裁员连续更换,案件审理周期更是长达30多个月,种种乱象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事件回顾:土地交易埋下的纠纷隐患
时间回溯至2010年10月22日,鼎晨房地产公司与东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东联公司将位于包府路北片区碾盘梁环路南、国电北的一宗约97.33亩土地转让给鼎晨房地产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净地价每亩100万元,总价款达9733万元。
合同签订后,鼎晨房地产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0年10月22日向东联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然而,东联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为了推进鼎晨家园项目的顺利实施,鼎晨房地产公司不得不自行向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土地手续,并缴纳了720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最终通过正常的招拍挂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鼎晨房地产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东联公司仅于2013年4月23日返还了 1450万元土地转让价款,剩余的5550万元一直拒不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东联公司并非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该土地实为东胜区政府委托其实施前期开发。东联公司与鼎晨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类似案例中,万宇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因同类行为被逮捕,这更凸显了东联公司行为的严重性,也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
直击问题:仲裁程序中的诸多反常现象
2019年5月,鼎晨房地产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仲裁委经过审理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鄂仲字第0277号裁决书,认定合同有效,裁决东联公司返还土地转让价款555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然而,裁决生效后,东联公司不仅不履行给付义务,反而于2020年1月20日就同一案件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即(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关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东联公司对(2019)鄂仲字第0277号裁决书不服,应当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非就同一争议标的再次向同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令人不解的是,仲裁委竟然受理了该申请。(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案件与生效的(2019)鄂仲字第0277号仲裁案件,仲裁主体相同、案由相同、仲裁标的相同。虽然两案仲裁请求内容不同,但审查范围、基础事实一致,系重复裁决。(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请求及裁决内容,实质是对(2019)鄂仲字第0277号案件裁决内容的否定。
在(2020)鄂仲字第 0035 号仲裁的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连续两次更换首席仲裁员的罕见情况。第一次,首席仲裁员娜某仁在开庭两次后,以能力有限为由向仲裁委主任提出申请退出仲裁;第二次,首席仲裁员高某霞在开庭后,以与申请人熟悉为由提出回避。
这一现象在鄂尔多斯市乃至全国都极为罕见。仲裁员作为处理仲裁案件的专业人士,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娜某仁以能力有限为由退出,让人对仲裁委在仲裁员选任环节的专业性产生质疑。而高某霞在开庭后才以与申请人熟悉为由提出回避,也不合常理。因为在案件立案及选任之时,申请人的信息是明确的,本应能及时发现并避免这种情况。
此外,该案的审理期限长达31个月,远远超出了《鄂尔多斯仲裁规则》第72条规定的3个月审查期。虽以两任首席仲裁员辞任为由予以延期,但每次延期间隔时间均严重超出3个月的仲裁期限。这两个辞职和回避的事由,均反映出仲裁委在选任上存在过错,而非特殊情况。人们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其他隐情,才致使案件审理耗时如此之久,鼎晨房地产公司对案件的公正性也产生了严重怀疑。
第三次仲裁中,边裁赵某杰与另外两名仲裁员意见相佐,拒绝签字并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这进一步表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这种意见分歧背后,究竟是对案件事实的不同判断,还是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深究核心:关键人物的责任与态度
时任仲裁委主任高某义在这起案件中可谓扮演着关键角色。为何要连续更换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员选任机制存在漏洞,还是存在人为干预?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审理时长达30多个月,是否涉嫌程序违法?对于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同一仲裁委进行两次仲裁是否涉嫌重复仲裁,高某义作为当时的仲裁委主任,其是否存在监管失职也有待调查。
娜某仁、高某霞两位仲裁员申请退出和回避的真实原因也备受关注。仅仅是能力有限和与申请人熟悉这么简单吗?是否存在其他压力或利益纠葛?这些都需要两位仲裁员给出明确、真实的答复,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首席仲裁员李某军、仲裁员温某东作为(2020)鄂仲字第 0035 号仲裁案件的参与审理者,他们对案件的看法至关重要。他们如何看待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他们的观点或许能为揭开案件的迷雾提供重要线索,也能反映出仲裁庭内部的真实情况。
重点追踪:司法干预的疑云与企业困境
鼎晨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委(2020)鄂仲字第0035号裁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3年3月22日上午,本案的主审法官郭彦军与鼎晨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沟通时,明确表明前述裁决存在问题,需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报撤销裁决,但后来却莫名其妙地驳回了鼎晨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后经了解和东联公司有关人士透露,很可能是因为东联公司与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千乌云疏通关系才导致申请被驳回。如果属实,这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人员被利益左右而去干预案件审理,将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
(2019)鄂仲字第0277号仲裁裁决书至今仍未执行回任何款项,若(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裁决生效,鼎晨房地产公司将面临继续支付1554.7万元价款的困境,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资金占用造成鼎晨房地产公司资金压力巨大,已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款,引发了新的矛盾,造成诉累,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损失无法估量。
在中央及自治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这起仲裁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不仅关乎鼎晨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整个地区的司法公正和营商环境。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次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给当事方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也希望仲裁制度能够在不断完善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鄂尔多斯这起仲裁“迷局”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只有不断加强仲裁程序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才能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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