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之痛:贵州桦西科技员工高空作业突遭意外-艰难维权路

来源: 百姓  日期:02-06  点击:  属于:头条视频

      2025年2月18日,余兴龙入职贵州桦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包吃住,月工资6600元。他勤恳工作,却在4个月后的6月21日遭遇意外——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当场重伤无法动弹,同事迅速联系了公司负责人。

      送往医院后的波折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宋兵的爷爷奶奶等三人赶到现场,将余兴龙送往胡正华骨科医院,诊断结果为粉碎性骨折。因余兴龙无积蓄支付医疗费,只能用自身医保报销,无力承担后续费用,无法住院治疗。

       宋兵的爷爷将余兴龙接回自家休息近4小时,当晚又将其送往一家简陋旅馆暂住。

       漫长修养,生活陷入困境

       次日,宋兵开车将余兴龙送回六盘水市钟山区的住处后,未作任何说明便匆匆离开。余兴龙左脚粉碎性骨折,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妻子徐从飞寸步不离照料,修养长达半年。

      这半年间,贵州桦西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宋兵,未支付任何医药费、后续工资和生活费。余兴龙失去收入,治疗费用耗尽家中积蓄,妻子无法外出工作,夫妻俩陷入极度艰难的生活困境。

      质问无果,维权艰难

      走投无路的余兴龙主动前往公司,找到负责人宋兵协商工伤赔偿及相关费用事宜。面对质问,宋兵仅同意支付几千元,并态度敷衍地让余兴龙直接起诉。

      余兴龙虽愤怒却无力反驳,只能无奈返家。为讨回公道,他开始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深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流程漫长复杂,但他并未放弃,妻子也始终默默支持着他。

        法律途径,曙光初现

      经过前期准备,余兴龙已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期盼能通过公正裁决,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拖欠工资及生活费。

      此案也警示,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签订正规劳动合同,遭遇权益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时呼吁企业坚守法律底线,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希望余兴龙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正对待,早日走出困境。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余兴龙,男,彝族,1969年0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906150411,住址: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五星村六组,联系电话:13985911045。

被申请人:贵州桦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兵,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开发大道与兴盘路交叉口始景·月亮湾1-3号,联系电话:18216695466,18085848883。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80000元(扣除已通过医保报销及阮路支付的7000元后,按实际产生金额补足);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1日至今46200元(暂计至申请之日)的工资(按每月最低纯收入6600元标准计算);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生活费38000元(按合理标准计算,直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止);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护理费68000元(按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或法定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暂计6个月);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27720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按评定等级计算);

以上合计共509400元。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余兴龙,系被申请人贵州桦西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自2025年2月18日起在该公司任职,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任职期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包吃住待遇,每日三餐由被申请人全额负责,申请人每月最低纯收入为6600元(无任何扣除项)。

2025年6月2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安排的高空作业(二楼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伤,后被被申请人负责人宋兵的爷爷奶奶、安装师傅阮路三人送往胡正华骨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就诊期间,医院医生提出两种治疗方案:一种为手术植入钢板治疗,需进行二次手术;另一种为保守治疗,无需二次手术,可将粉碎骨骼复位固定。申请人在充分了解两种方案后,自愿选择保守治疗。医院为申请人实施复位、包扎固定手术后,要求申请人住院观察治疗,但申请人当时无个人积蓄,治疗相关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宋兵的爷爷奶奶使用申请人的医保报销垫付。因无额外资金支付住院费用,被申请人负责人宋兵的爷爷奶奶将申请人带回其家中休息近4小时,后送至一家旅馆住宿一晚。

次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宋兵与阮路一同前往黑塘宋兵家中,与申请人共进午餐后,将申请人送回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土椅搬迁街的住处,未就申请人工伤后续治疗、赔偿及工资发放等事宜作出任何说明便自行离开。

此后,申请人在家中持续修养治疗,期间由妻子徐从飞寸步不离陪伴照顾,长达半年之久。截至目前,申请人摔伤的左脚虽能勉强活动,但仍无法正常行走,亦无法参与任何劳动。然而,自申请人被送回家中后,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宋兵对申请人的伤情、治疗情况不管不问,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仅阮路出于同情,向申请人支付了7000元。

此外,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21日至今的工资(每月最低纯收入6600元),亦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申请人因工伤无法劳动,妻子为照顾申请人也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导致家庭经济陷入严重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曾乘坐大巴车前往盘州红果找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宋兵,就工伤赔偿、工资支付等事宜进行协商,但宋兵仅同意支付几千元赔偿款,且明确表示让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协商未果。

另需补充说明:申请人自2025年6月12日正式上岗,至7月10日期间,中途有休息,累计上班22天,6月至7月期间,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000元。7月10日早上,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的铲车运送洗选后的矿成品时,发现铲车发动机温度偏高,便将铲车开到坡上停下,用水冲洗水箱散热片降温。冲洗完毕后,申请人启动铲车准备返回场地时,铲车突然失去刹车,滑行10至20米,申请人情急之下选择跳车(该铲车设备较旧,此前发动机温度偏高时,申请人均采用上述方式降温,未出现过类似故障)。

申请人认为,其系在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赔偿责任,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生活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恳请贵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余兴龙

申请日期: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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